内蒙盲井案 内蒙盲井案追踪:当地矿老板不怕罚款怕关停

发布时间:2016-06-28 10:22:3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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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盲井”犯罪案件,过去20余年来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除了违法犯罪人员的因素外,还涉及企业、公安、安监、民政、医疗卫生等一系列链条和环节的失灵

  《财经》记者 王丽娜/文

  把骨灰扔进江河沟崖、倒进马桶冲走,或者把证件严重不全无法火化的尸体抛进山洞……事实远超想象,这是“盲井式犯罪”在事成之后,处理骨灰或尸体的一些手段。

  在矿上谋生的矿工们,诱骗智障、流浪汉、务工者,甚至是同乡、亲友,到矿上打工,趁其不备将其砸死、推进矿井、放炮炸死等,伪造矿难现场,再找人冒充家属向矿方索要赔偿。事成之后,用来作案和讨价的筹码——人命,无再利用价值,便遭遗弃。这种人为制造矿难骗取赔偿案,因与电影《盲井》情节类似,被称之为“盲井式犯罪”。

  事实上,电影亦来源于现实,公开资料可查,这类犯罪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在当时已形成团伙间分工合作的模式。

  20年来,此类犯罪偶有可见,虽多属团伙作案,但人数超过半百的很少。5月30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对外公布,对故意杀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款系列案的7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嫌疑人艾汪全、王付祥等,在山西、陕西、河北、甘肃、新疆、内蒙古六个省区涉嫌故意杀害17人伪造矿难。

  74名嫌疑人,大部分来自一个县城,流窜作案伪造矿难杀害17人,另外还有核查中的35条线索,这些关键词给这起案件留下更多的想象和思考空间。

  翻阅这类案件,是感叹犯罪者或嫌疑人的残酷,还是会追问“盲井式犯罪”的生成土壤?以及,为什么法律与秩序在他们的身上荡然无存?

  而那些被杀害、被损害的,又何止受害者和矿方利益。

  “私了”赌博

  “风暴眼”如今归于平静。在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东部石哈河镇上一片苍茫草原中,几个井架远远地矗立着,走近了看,还停放着装载机、工程车、货车,铁矿石成堆堆放或散落着,走遍整个矿区无一人在矿上作业。

  一根铁链锁着宿舍区的简易大门。喊了几声后,56岁的鲁发友应声走出,他挥着手以示撵人走。他自称年初来到这里看门,对矿上的事情一无所知。“这个矿好着呢,你不要问了,走吧,走吧。”

  这就是案发的铁矿,由乌拉特中旗大安鑫海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大安鑫海公司)开采经营,法定代表人是山东籍人赵乐喜。

  该矿停产已一年有余。据陕西籍民工张明(化名)称,2014年底,该矿因拖欠电费遭停电继而被迫停产,临近春节,90余名工人找矿主讨薪无果,便四处维权。讨薪时,矿工们爆出了矿方的“秘密”,由于矿上发生工亡事件,矿方“私了赔偿,资金亏空较大”,导致无钱支付民工正常工资。

  警方介入得悉,大安鑫海铁矿曾发生工亡一人的“矿难”,矿方赔偿68万元“私了”。警方进一步调查死者留下的身份信息发现,“受害人”居然还活着,死者另有他人。

  经过顺藤摸瓜式的侦查,警方发现这是一起特大系列杀人伪造矿难诈骗赔偿金案,目前已经查明的是,74人在六省流窜作案杀害17人,另有35条线索在核查中。

  目前,矿主赵乐喜的电话号码已是空号。乌拉特中旗法院2015年6月作出的一份执行裁定书称,“因大安鑫海公司在2014年12月前发生矿难,公司财产抵债,法定代表人赵乐喜已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逮捕(取保候审),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

  据悉,当地安监部门在案发后也很难联系到赵乐喜,须求助于公安部门。

  42岁的赵乐喜,在当地开采铁矿有七八年,为何在“事故”发生后不主动上报,把自己推入停产、被追责和追债的境地?

  “一般民营小矿的老板都有侥幸心理,他们花钱不太害怕,罚款也不怕,就怕被关停整顿,甚至暂扣或吊销证件。”熟悉当地矿业的李雷(化名)称。

  在得知矿上发生工人死亡事件时,是按照程序上报等待事故调查,还是“私了”息事宁人?矿方经过了一番成本收益的比较与计算。

  选项之一是上报、停止施工,等待安监部门调查。如被调查确属矿难,自身存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面临赔偿受害人家属,接受行政部门罚款、没收采掘设备、停产停业整顿甚至关闭等处罚;选项之二是 “私了”,给受害者家属一笔赔偿,风险则是一旦事情暴露,不报、谎报事故,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刑罚,并同时面临行政处罚。两种选项,付给家属的赔偿相差不多。

  李雷介绍,矿方和作案人如有意瞒报、不报,相关部门很难发现。“瞒报、不报行为,95%以上是有人举报或因其他事件意外牵出才案发。如果不是民工讨薪,很难说这个案子今天会被查出。”

  在一些矿主看来,案发的可能性,不及眼前的停产更可怕,他们宁愿赌一把。据相关法律及内蒙古《关于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加大事故处理力度和深化隐患整改的通知》(内安监非煤字〔2010〕267号)要求,对于死亡1人-2人的事故,要停产整改3个-6个月。未经安全现状评价及安全监管部门现场验收合格,不允许恢复生产。

  “矿主就怕停产,一停产,银行催贷的紧跟着就来了。”李雷称。

  矿主赵乐喜时运不济,还赶上近年来钢铁行业的低迷期。在乌拉特中旗,多丘陵高原和山地,当地煤炭、铁矿、黄金、有色金属等资源较为丰富,自2004年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发布实施后,当地矿产开发步入快速发展期。目前,大大小小的矿山100余处,以中小型矿山为主。

  如赵乐喜一样的外来淘金者,拿下当地不少矿山开采权。“那时候钢铁行情好,不少人盲目投资,一批矿山就起来了。” 赵乐喜于2007年接手事发铁矿,但很快行情下落,开发矿山又需要前期投入很大,且过三年至五年投资期才可能见效。“矿主害怕停产整顿,而作案的人熟悉矿山,在矿上打过工,清楚老板的心思。”

  但这次大安鑫海公司押注失败。接近当地安监部门的人士对《财经》记者称,因该案刑事部分还未结束,暂时未对大安鑫海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按照前述及有关规定,大安鑫海公司未报事故,或将面临停产整顿和数百万元的高额罚款。

  多面矿工

  实施盲井犯罪的行为人,一样在进行成本收益和案发几率的比较。

  内蒙古盲井系列案的74名嫌疑人,大部分是来自云南盐津县的农民,有花甲之年的老者,也有二十几岁的年轻人。据悉,他们在作案中手法专业,将被害人杀死后,制造垮塌或爆炸假象,有时还会再对受害人进行毁容,使辨认尸体更加困难。一些受害者就是他们的同乡村民。

  接近该案的一名人士了解案情后不禁感慨,这些曾出外做矿工靠苦力谋生的农民,“本应勤劳朴实,何以法律规范和道德约束在他们身上荡然无存”?

  另一名知情人士以“来钱快”解释他们的作案动机。这个可用来回答一切犯罪根源的答案,或许过于简单。

  揭开这一系列案件,必须探访“风暴”另一中心——多名嫌疑人的老家、云南省盐津县,74名嫌疑人中的超半数来自此地。该地因此被贴上“盲井式犯罪”的标签。

  几年前,卷入漩涡的是四川雷波县。此前,雷波县公安局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2007年至2009年,由雷波籍案犯制造的“盲井事件”共20起。

  《财经》记者根据公开资料,共检索到此前发生的34起伪造矿难骗取赔偿的“盲井”案,多为团伙作案。除3起案件参与人数不详外,涉及至少232 人,其中56人来自四川,42人来自云南,66人来自陕西,还有人来自湖北、贵州、甘肃等地。云南盐津县和四川雷波县是此类犯罪嫌疑人籍贯的集中地,两地的另一共性是国家级贫困县。

  位于云南省东北部的盐津县庙坝镇,村民散住在崇山峻岭间,此次内蒙古系列案74名嫌疑人中第一被告艾汪全和第二被告王付祥的老家即在此处。

  两人均正值30多岁的壮年,他们的人生即便在当地农村看来也是失败的。如大多数村民一样,因文化素质不高,出外打工多选择下矿井,艾汪全早年曾去煤矿打工,脚被砸伤,其兄因矿难死亡。他后来痴迷于赌博,“输的钱有上百万”。王付祥跑过摩的,开过卡车,同因染上赌博恶习“欠了一屁股债”。

  艾汪全等人如何走上“盲井”犯罪之路,是受乡民影响,还是与矿上经历等有关,不得而知。但矿难或人造矿难与他们的生活并不遥远。

  有当地村民讲,因当地有几处煤矿,曾发生过多次伤亡事件,“都被老板掏钱瞒下来了。本村村民由此知道煤矿怕出事故,出事后老板愿意花大价钱隐瞒”。

  在庙坝乡附近的滩头乡也曾经发生过“盲井”案。2011年7月,当地警方通报称,当月两名矿工在滩头乡铜厂沟煤矿矿井下杀害了一名智障流浪汉后,制造矿难假象,向矿方索赔38万元,后被识破。

  “盲井式犯罪”,其实早于电影《盲井》。检索公开信息可知,这类犯罪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在陕西籍农民潘申宝等残杀民工、讹诈巨额抚恤金案中,已形成规模化、分工协作的链条。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法院查明,1996年11月到1998年10月间,潘申宝等60余人,先后流窜多地,以联系打工为名骗取外来民工信任,将28 名民工骗到煤矿,在井下干活时乘人不备将这些民工杀害,再伪造冒顶、爆炸等事故现场,由同伙冒充家属骗取抚恤金52万元。这是公开可查的早期最典型的一例 “盲井”案。

  人命几何

  在早期潘申宝等案中,60余人杀害28名矿工,骗取抚恤金52万元,杀害一条人命平均换来约1.86万元。60余人杀害28名民工,平均每人分到8000余元。

  1996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达到437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26元。8000余元约是一个农民五年的收入。

  在另一起早期的案例中,一名陕西籍男子到江苏徐州市青泉镇的煤矿工地打工,伙同他人于1997年至1998年骗两名工人下井采煤,将其杀死后冒充死者家属骗取抚恤金共5.3万元。这名男子称,他得知挖煤工人作业时受伤或死亡可以索取赔偿后,起意犯罪。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尚处于中国煤炭行业的粗放发展时期。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发展和煤炭需求上升,国家提出“大中小煤矿并举”“放手发展地方煤矿”等政策,中小煤矿“遍地开花”。矿井工人伤亡事件随之增多。

  在当时条件下,死于矿上的死者家属能拿到赔偿约几万元。1996年,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应发给6 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以上年度月均工资为标准乘以48个月至60个月不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2004年起替代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与此标准类似。

  因此,早期可搜索到的“盲井”案例,杀害一条人命骗取的抚恤金约两三万元。

  搜索案例可知,受害人的身份从工友、外来民工,发展到职业化运作后的智障人士、流浪汉,他们的一个普遍特点是长期在外与家人失去联系,或家中没有直系亲属,被害后不易被人所知。再到如今的各种身份都有,甚至不惜选择亲友作为下手对象。

  比如,河北农民黄玉才等人案,2009年7月在北京房山的一非法煤窑内,黄玉才等人将其妻兄杀害,并蓄意谋害其妻弟。

  几年前,在四川雷波,当地发现“盲井犯罪”的门道后,还有村民圈养智障人士,供犯罪者“赎身”买走。在四川籍安某等案中,他们花费3500元买来一名智障男子,在煤矿井下用石块砸死,将案发现场伪造为顶板塌陷的假象,遂以死者亲戚的身份向煤矿索取赔偿。

  对杀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案件,司法导向一贯是严厉惩处。《财经》记者搜索的34起公开案例显示,有56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便如此,还是有人前赴后继铤而走险。

  对此,华北科技学院安全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教授颜烨称,“盲井式犯罪”属于高风险、高利润犯罪,尤其是近年来提高赔偿额度后。

  发生于2004年的陕西铜川“11·28”矿难特大事故,当时遇难矿工的初步赔偿标准还是4.464万元。

  针对矿难多发,当年年底煤炭大省山西发布《关于落实煤矿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明确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随后,这一标准被各地效仿。

  目前,矿难赔偿标准依据2011年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为例,当前矿难赔偿仅此一项就不得低于62万元。

  据悉,在内蒙古“盲井”系列案中,嫌疑人伪造矿难,拿到的赔偿在50余万元至80余万元间。参与的嫌疑人,依角色不同而分赃不同,实施杀人的可一次性分到20余万元,参与赔偿谈判的能分到两三万元。

  瞒报逻辑

  对于这类害命谋财的盲井式犯罪,颜烨认为,因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凸显的是私营矿山用工不规范、社会治安管理层面的问题。

  在乌拉特中旗,《财经》记者了解到,当地正加强从源头治理,比如健全工人档案,矿方必须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附上身份证明。提醒矿方用工谨慎,对突然临时加入的小团伙外来工人务必做好甄别,同时向矿工宣传其有义务举报。

  在该地另一矿山,矿工求职时被要求去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采集图像信息,否则矿方不予接收。

  “这种害命谋财的方式多次见诸媒体,为什么在不同地方反复上演,屡屡得逞,甚至被效仿?除了违法犯罪人员的因素外,还在于政府管理服务过程中的部分链条和环节失灵。”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案例研究中心主任钟开斌称。

  钟开斌分析,这类案件的违法犯罪人员,多来自偏远贫困地区,有时贫穷和愚昧让他们铤而走险,这涉及对他们的法制宣传教育;犯罪者在物色受害人时通常选择无家可归的流浪汉和智障类弱势群体,这涉及对智障人员和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选择矿山时,他们多选择地处偏远地带、监管薄弱、招工用工不规范的小矿甚至黑矿,这涉及企业招工用工管理,以及对点多面广又分散的小矿的安全监管;矿山发生意外死亡事件,有法定工伤处理程序,涉及提交死亡证明、现场调查核实、信息上报等程序;假冒死者家属获取赔偿,涉及到对假冒死者家属的身份认定问题;尸体火化阶段,有殡葬管理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一系列链条,涉及当事企业、公安、安监、民政、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部门,各个环节的失灵失误,可能导致这种犯罪产生。” 钟开斌说。

  更值得反思的是,面对矿工死亡,矿主害怕上报、一些地方安监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背后深层原因。

  钟开斌对《财经》记者称,从安全监管思路看,当前是一种结果重罚式的处罚。“监管者的指挥棒高悬,一旦出事故,企业将面临停产整顿和附带经济损失,矿主从短期看还是私了划算。” 如果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情形,当地监管部门还要被连带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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