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省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标准及范围(最新) (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6-29 21:31:25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若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也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呢?省人社厅负责人告诉笔者,只要有以下任一种情形,劳动合同即可终止,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任务完成时;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对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且在法定医疗期内的,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等情形,在其无过错时,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即时终止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其即时终止劳动合同,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则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但若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要有上述任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省人社厅负责人称。
上述负责人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那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介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等。
经济补偿怎么拿?
用人单位若要裁员,又该遵守什么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都可以裁员,但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员。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如何获得经济补偿?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上述负责人表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观察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事关发展大局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任重而道远。
在新常态下,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此,广东必须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机制和能力建设,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要坚持依法构建,将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此外,要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总之,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东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认真抓好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链接
“高温”政策知多D
问:什么是高温作业?
答: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为高温作业。
问:广东高温津贴政策适用范围?
答: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广东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高温津贴发放适用我省高温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