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926天赔偿27万 男子被羁押926天无罪释放获国家赔偿27万余元(二)

发布时间:2016-06-30 08:14:4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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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张某盛所获得的赔偿金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山市2015 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42.3元,所以,第二法院应向张某盛支付赔偿金224369.8元。张某盛在被逮捕后至被判决无罪释放,羁押长达926天,属于致其精神损害,第二法院应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二法院应以合理方式向张某盛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委员会酌定为5万元。

  张某盛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接受国家赔偿决定书的结果。张某盛说,他在看守所里面两年多,过的是度日如年的生活。他非常感谢市中院终审时的公正判决,不但免除了他的牢狱之灾,还了他的清白。自去年3月被释放后,张某盛回到了广西老家。今年初,他再次回到中山,在小榄镇另外找了一家公司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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