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大病医疗保险价格,办理医疗保险需要哪些手续

发布时间:2016-06-30 21:37:0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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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河南省大病医疗保险价格,办理医疗保险需要哪些手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讯,一起来看吧!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因地制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省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长效运行机制。2013年启动试点,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基本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使城乡居民大病自负费用明显降低。

  二、筹资机制

  (一)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额外向居民收取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方,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方,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

  (二)筹资标准。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前三年度高额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综合因素测算,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的6%左右。以后,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标准、报销比例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各省辖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以后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对参保(合)人员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一个参保(合)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起付线分别参考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及起付线具体金额由省辖市政府确定。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适时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各地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三)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四)政策衔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民政部门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互补作用。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承办方式

  (一)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省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各省辖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选定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内容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地方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二)明确准入条件。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总公司具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资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三)规范合同管理。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牵头制定全省统一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合同范本。各省辖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保险合同可一年一签。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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