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方案制度政策细则解读(最新)(二)

发布时间:2016-07-02 22:38:5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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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愿申请。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服务的需求、条件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多方评估。省、市(州)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和定点医药机构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人社、药监、卫计、物价以及纪检部门等组成的准入评估专家库,承担评估工作。

  (五)定期组织。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每年组织1-2次。

  三、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医疗机构申报范围

  经卫计、工商和税务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各类医疗机构与编外军队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疗养、保健性质的专科医疗机构除外):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3)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4)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5)专科疾病防治病(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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