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方案制度政策细则解读(最新)

发布时间:2016-07-02 22:38:5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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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建立合理有序、公开透明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形成布局合理、服务多样、质量优良的医疗保险服务体系,完善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管理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转变职能。省、市(州)人社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要求,及时取消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事项,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将定点医药机构的资格审查,转变为准入评价。

  (二)强化监管。省、市(州)人社部门要及时转变工作重点,从重准入转向重监管,不断加大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保基金使用等监管,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畅通投诉渠道,完善退出机制等方式,强化监管职能,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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