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案逆转 大学生“掏鸟案”再逆转案发现场疑似造假

发布时间:2016-07-03 21:20:2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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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爱民期待有人把自己抓进看守所。

  作为河南“大学生掏鸟案”被告人的父亲,不久前他到检察院自首,称其向有关办案人员行过贿赂。

  原本觉得这次举动会以悲剧收场,但现在并没人再理会他。

  最近,他几次问检方:“我什么时候进去?”得到的回应是“别闹了”。

  至此,“掏鸟案”第一季和第二季基本结束。闫爱民除收获大量舆论声音外,案件本身丝毫没受影响。

  目前,“掏鸟案”又迎来第三季。

竖立梯子的位置,是大学生“鸟案”的第一案发现场。但判决书认定的地方,并不在此

  竖立梯子的位置,是大学生“鸟案”的第一案发现场。但判决书认定的地方,并不在此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独家调查发现,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虽有违法行为,但司法机关疑似存在违规办案。

  两名被告人的父亲说,公安机关定案时只依据了嫌疑人口供,真正的作案地点以及掏鸟数量等均与事实不符。

  该案现在的代理律师付建透露:“公安机关甚至没到过案发现场。”

  眼下,“掏鸟案”当事人家属并没期待能得到无罪判决,他们只希望案件能进入再审程序,“以维护法律公平”。

  7月1日上午,付建律师和闫爱民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检方已登记。

  “案发地”被指有误

  闫啸天和王亚军前后共猎捕过两次燕隼。燕隼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4年7月28日,他们被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最终法院判处闫啸天10年6个月徒刑,判处王亚军10年徒刑。

  该案,首先被质疑的是案发地点。

  在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中,闫啸天和王亚军的捕鸟行为,全部发生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这里是闫啸天居住的村子。

  检方资料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首次捕鸟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以及2014年7月27日。

  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据检方指控信息审结了该案。在各媒体报道中,对相关细节描述,也是如此。

  闫爱民和律师对第二次捕鸟并无太大质疑。主要质疑为第一次。

  在有关该案司法资料记载中,闫啸天和王亚军首次捕鸟时,只有他们两人。可据记者调查,当时至少有7人在场。

  除闫啸天和王亚军外,现场还有他们的玩伴郭某豪、郭某亚,以及郭某亚的姨夫闫某正,以及另外两个小孩。

  记者分别采访到了郭某亚与郭某豪,二人确认第一次掏鸟地点为高庄乡高庄村,并非判决书中的土楼村。

  高庄村是王亚军家所在地,距土楼村有2公里左右路程。

  具体时间两人都记不清了,“只记得是7月份。”郭某亚说。

  当时郭某亚、郭某豪都在郭某亚家中,中午一点多他们吃过午饭,接到闫啸天电话,说去河里游泳,随即二人共同前往。

  在高庄村,他们看到闫啸天、王亚军还有几个围观掏鸟的人。

  郭某亚说,鸟窝在他姨夫家门前一棵很高的杨树上。他们从姨夫家借来了木梯子,王亚军顺着梯子攀爬到树上,才将鸟掏下来。

  其他的围观人士也向记者确认了掏鸟的确在高庄村。

  对于法院判决所称的土楼村,围观人士均不认可,“在哪就是在哪,案子这么大,公安局来调查下不就清楚了?”

  围观者还说,警方一次也未找他们询问情况。

  所有围观者表示,如果案件有重审可能,愿意到庭作证。

  “即使有人给压力也会去。”郭某亚、郭某豪也说。

  另据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掏鸟地点在“树林”。可他们掏鸟的地方是村民聚集区,周围只有零散的几棵树。

  当初涉案的那棵树已被砍掉。目前,现场只有一截树桩裸露在外。

大学生“鸟案”被告人之一闫啸天当年的高中毕业证

  大学生“鸟案”被告人之一闫啸天当年的高中毕业证

    到底有几只鸟?

  关于第一次猎捕的燕隼数量,目前也有分歧。

  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了12只燕隼,逃走1只,死亡1只,剩余10只,有7只卖到郑州,1只卖给一名叫贠荣杰的人,还有2只卖到洛阳。

  据围观掏鸟过程的郭某亚、郭某豪回忆,当时他们看到的有4只或5只,“具体记不清了,但绝对不是12只。”

  郭某豪清楚记得,王亚军掏下来的是雏鸟,“白色的,毛茸茸的,谁都不认识,也没有听说要卖鸟。”

  郭某亚、郭某豪还证实,鸟被掏下来后,直接送到王亚军家中,随后他们前去河中游泳。

  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闫啸天却称他们第一次掏了12只鸟。

  对于这个数量,郭某亚、郭某豪均称不能理解。

  今年5月25日,该案代理律师付建,在河南省第二监狱专门就这个问题询问过闫啸天。

  除付建外,闫爱民和两名警察也在场。

  在律师出具的询问笔录上,闫啸天写道:“第一次只掏了6只鸟。”

  对于律师提出的为何开庭时承认捕鸟16只(注:闫啸天和王亚军第二次掏鸟的数量为4只)?

  闫啸天称:“在森林公安录口供时,我一开始说6只,公安说我们(指王亚军)口供不一样,把我们俩叫到一块,最后录口供录成16只,公安说弄几只鸟不是什么大事。”

  付建感慨说:“他俩没想到这种案件,是以鸟的数量定罪量刑的。”

  另外,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向鉴定机构只送检了5只鸟。其余的十几只并没司法鉴定,“也就是说,那些鸟是不是保护动物都难讲。”付建说。

  记者注意到,法院在该案中虽然认定了有7只燕隼被卖到郑州、2只燕隼被卖到洛阳,但这两个地方的买鸟人是否受到惩处,以及鸟的去处,案件中并没显示。

  按照刑法规定,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买了1只燕隼的贠荣杰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26日,闫啸天还从河南平顶山市人张瑜琦手中购买了一只凤头鹰,凤头鹰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张瑜琦的行为,也符合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标准。”付建称。

  但该案中,他的身份仅是证人,判决书中并没显示受到惩处。

  疑似“钓鱼执法”

  按照此前媒体报道,闫啸天第一次掏鸟后,将照片上传到网上,最后达成了卖鸟事实。

  闫爱民没否认这一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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