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方案制度政策细则解读(最新)(二)

发布时间:2016-07-05 21:11:3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宁波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方案制度政策细则解读(最新)(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7-05 21:11:32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医保不支付(自费):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或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但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需使用自费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同意。

  (三)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药量: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用药(包括自费药品、外配处方),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癌症、结核病、糖尿病、精神分裂症、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病、冠心病、特殊病种治疗不超过1个月量;参保人员住院出院需带治疗药品的,一般不超过15日量。

  第四条 参保人员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按下列办法管理:

  (一)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范围:

  1.恶性肿瘤治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包括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专科治疗、双相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

  8.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二)恶性肿瘤下列项目的门诊治疗,可享受特殊病种待遇: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抗肿瘤放疗、化疗的辅助用药等仍按《药品目录》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同时有其它疾病治疗用药的,分别按特殊病种和普通门诊进行结算。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就医有关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下列治疗的,应事先办理核准手续。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