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方案制度政策细则解读(最新)

发布时间:2016-07-05 21:11:3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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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就医管理

  第一条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应出示并使用本人的医保卡及《医保证历本》,特殊情况门诊需代配药者,须持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配药证明》。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将本人的《医保证历本》交医院出入院处登记,并由本人(或亲属)在《入院登记表》上签名;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医保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后的72小时内,将本人的《医保证历本》交出入院处补办住院登记。未按规定使用本人《医保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就医时做到人、证相符,不得冒名住院、挂牌住院。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参保人员就医的主要治疗或手术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当次住院所有费用需全额自费结算。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准入管理,项目范围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分为“医疗服务项目”部分和“医用材料”部分,以下简称《目录》)规定执行。


  (一)医保支付:使用《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且符合《目录》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医保不支付(自费):使用《目录》外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或使用《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但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使用《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但属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疾病范围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需使用《目录》外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医疗机构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同意。

  (三)床位费:实行限额支付,三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限额标准45元/天,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费。

  (四)《目录》中医用材料的支付标准及管理办法按《关于市区统筹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甬劳社医〔2010〕243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

  (一)医保支付: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且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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