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四川省退伍军人工资福利补贴政策干货推荐

发布时间:2016-07-06 14:57:0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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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①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1安置对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2安置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体现优待、兼顾公平、系统归口、统筹调剂、指令安置的原则,为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工作岗位,保障第一次就业。

  3安置办法

  1.落实安置岗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当年新招录员工总数5%的比例(不足1人按1人计算)提供岗位,专门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各地、各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拟提供的安置岗位落实到具体接收单位,并将岗位数量及分布情况报同级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军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安办”)。

  2.下达安置任务。

  各级军安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编办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军安领导小组批准后,向本地区所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中央驻川单位和省级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安置任务由省军安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委编办共同研究提出分配方案报省军安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的县(市、区),可由市(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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