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方案制度政策细则解读(最新)》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7-06 22:05:23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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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今年提至人均380元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今年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80元。
通知明确,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2016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16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与此同时,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2016年底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一步提高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江苏今年将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并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确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70%以上,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苏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符合苏州医保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2500元(不含上述自负金额)限额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市区B级及以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使用《社会保险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其他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
2、苏州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