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石家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标准及范围(最新)(二)

发布时间:2016-07-06 22:12:4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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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北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通告。通告提出凡用工场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从2015年开始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具体标准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元。

  在发放时间上,根据我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实际情况,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另外,夏季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时期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种额外劳动报酬补偿, 夏季高温津贴不能计入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不能与原先规定的津贴项目和标准相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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