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疆大学生休学创业政策细则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7-07 21:07:4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新疆大学生休学创业政策细则解读(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7-07 21:07:46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

  的决定。

  2.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

  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

  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2.个人独资企业

  (1)需准备的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

  原件);

  (四)企业住所证明;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

  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合伙企业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八)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

  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九)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

  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

  明;

  (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

  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农民专业合作社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

  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

  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

  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

  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5.有限责任公司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

  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

  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

  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

  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

  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

  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和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

  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

  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

  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

  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

  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发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

  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

  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