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省生育保险如何缴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发放标准(二)

发布时间:2016-07-16 21:42:4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辽宁省生育保险如何缴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发放标准(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7-16 21:42:41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