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生育保险如何缴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发放标准(二)

发布时间:2016-07-16 21:48:3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青海省生育保险如何缴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发放标准(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7-16 21:48:39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三.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正常生育的,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可延长至半年。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四.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补助”结算流程

  个人:参保人只需携带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检,其产前检查补助就可以即时结算。

  单位:单位经办人在职工生育后申报待遇时,无需再携带产前检查费的相关资料,只需携带生育人员的相关证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结算单即可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