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生育保险如何缴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发放标准(二)

发布时间:2016-07-16 21:51:2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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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予补足

  《规定》明确,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这一规定解决了生育保险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的,生育津贴可以补支

  针对各地生育保险等待期期限长短不一,管理办法不同的问题,为规范生育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没有医保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规定》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还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支付其待遇。这一规定既防止了制度覆盖不完全,保障不到位,也避免了待遇重复享受。

  用人单位未参保缴费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规定》明确,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同时,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明确了处罚措施。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法律义务得到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

  哪些费用不能报销?明确了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为规范生育保险支出管理,防止基金被侵占和挪用,《规定》还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包括不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抢救的除外)、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和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的费用以及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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