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居住证过期怎么续期,居住证办理续期条件及材料(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7-19 10:02:19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6、 在政务网或公安网“全区居住证管理系统” 中录入流动人口信息和办理居住证业务。信息录入以基层受理点前台录入为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在办证人员不多,受理时间充裕的情况下,办理即录入;(2)在办证人员较多、受理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可启动快速受理模式。先行查验办证人提交的材料,在确认材料符合要求后,收取材料并打印受理回执,另行安排时间补充录入信息。
(四)受理时限。
受理一般当场办理,因集体办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最长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一)审核方式。
审核采取信息系统受理信息审核与文字材料审核相结合、逐条审核与批量审核相结合、系统自动审核与人工核对审核相结合的方式逐级进行。
1、受理单位审核人须对已录入信息系统的办证人所提交材料信息进行逐条审核,必要时核对文字材料。
2、县级公安机关对受理单位的居住证制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
3、市级公安机关对居住证制证信息进行抽检,报区公安厅安排制证。
4、信息系统审核操作流程详见《全区居住证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二)审核时限。
1、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2、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
3、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数据抽检、报送工作。
2、判断是否需收取工本费。将办证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录入信息系统,查询是否首次办证。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
四、制证
(一)制证工序。
1、检查设备。制证设备运行情况,包括打印耗材、居住证半成品卡备用量等。
2、信息提取。在信息系统“制证”界面点击“查询”按钮可将需本单位制作证件的受理信息列表显示,也可输入条件调出。
3、发出指令。选择需要制作证件的受理信息(单选、多选或全选),点击“制证”功能按钮向制证设备发出指令。
4、质量检查。检查居住证成品证件的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发现有问题的可使用“重新制证”功能重新制作。
(二)制证时限。
区公安厅制证中心自接收到合格制证信息之日起,在制证设备正常、原材料到位及设备产能允许的情况下,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五、分发和发放
分发是指制证单位将成品证件分选下发给县级公安机关的工作。发放是指将制作完成的居住证发放给流动人口。
(一)分发步骤。
1、分选。将成品证件按照提交制证的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进行分选包装邮寄。
2、打印分发清单。在信息系统中按接收单位打印分发清单。
3、清点核对。邮政部门或接收单位对照分发清单对成品证件进行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分发清单上签名确认。
4、回填分发信息。分发人将已经分发的居住证信息在信息系统中注明。
5、信息系统分发操作流程详见《全区居住证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二)发放步骤。
1、收取、验证居住证受理回执。他人代领的,还需核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
2、根据受理回执信息,在信息系统调取该居住证信息,并在信息系统中加注已领取信息。
3、如果接收人是政府(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的,按照发放的操作要求和步骤进行。
(三)分发和发放时限。
1、在足额上交上一批次证件制作成本费到区公安厅财务部门的前提下,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制好证件后,凭区公安厅财务部门出具的居住证证件出库单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分发当批次证件。
2、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制好的证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分发到受理单位。
3、受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制好的证件当日开始向前来领证的流动人口发放居住证。
六、居住证办理相关业务
(一)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1、居住地址变更。持证人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提交住所变更证明材料(居住地址因跨市、县务工、经商、就学发生变动的,需按首次申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工作人员核实后根据其申请变更项目登陆信息系统对居住地址进行变更操作,同时使用专用签注设备对持证人所持居住证芯片和居住地址栏进行擦写,变更为现居住地址,其居住证无需更换。
2、主项信息变更。变更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持证人相片的,持证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上述受理、审核、制证、分发和发放的程序办理。
3、非主项信息变更。变更除主项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的,持证人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受理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其申请变更项目核对相关材料后直接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的变更、更正。
4、居住地址和非主项信息变更当场办理。
(二)居住证签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区《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的最后三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点)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应予补办,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居住证年度签注工作当场办理。
(三)注销居住证。
1、居住证遗失或者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补领、换领的程序办理新证,收回旧证销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居住证》并注销:
(1)持证人死亡的;
(2)在居住地已登记常住户口的;
(3)持有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3、证件制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制成错证、坏证的,重新为办证人制证不得收取费用。废证定期集中销毁。
4、居住证销毁工作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和制作单位登记造册后组织销毁。
(四)补领、换领居住证。
办证人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按照上述受理、审核、制证、分发和发放的流程办理。
七、其他事项
(一)2005年实行的人才居住证,其申领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2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规范所称信息系统是指全区居住证管理系统。
(三)已启动居住证申办业务的地方,原则上停止办理暂住证。原来已办理暂住证的,在原暂住地换发居住证时,居住时间应连续计算。2013年1月1日起,全区停止制发暂住证。
(四)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可依据本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