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拒绝减刑 福建20年前"杀人嫌犯"2次被判死刑狱中拒绝减刑

发布时间:2016-07-21 09:06:2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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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福建福清7月20日电 抢劫案发生以来的20年,林青华大部分时间都是失去自由的。1996年,这个22岁的福建省福清市苍霞村村民,被指为一起抢劫案的凶手,两次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2000 年、2001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法官发现了一些疑点:警方已对案发现场的指纹拍照,也提取了众多村民的指纹,但没有鉴定报告;作案凶器来福枪的来源和去向均不明确;赃物金首饰未提取到案;公安部门提取的凶手作案时的衣着也来源不明。支撑起案情的,主要是林青华的供述及其他证言。


  福建省高院最终作出了被律师认为是“留有余地”的终审判决——2005年11月,林青华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林青华的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林青华在狱中拒绝减刑,并称作出有罪供述是因刑讯逼供。早前,福建省高院已驳回林青华的申诉。

  案发时“去向不明”遭怀疑

  当年的案情并不复杂:1996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苍霞村一户人家遭持枪入室抢劫,凶犯逃离现场时,开枪导致女主人受重伤、其14岁女儿死亡。

  司法资料显示,福清警方发现了室内电视机后部有指纹痕迹,随后对指纹拍照。紧接着,苍霞村16岁~40岁男性均被警方提取了指纹,并“逐人过滤”,调查案发当晚去向及平时表现。

  林青华也来到村委会接受调查。当年7月22日,他对警察说,案发时,他在福清市三山镇打工。但警察很快证实他在说谎。次日,林青华在派出所会议室改称自己在表兄家看录像、过夜。警察随即发现这又是一个谎言。

  因为案发当晚去向不明,林青华成为重点嫌疑对象。7月24日,林青华被监视居住。

  真相似乎水落石出。监视居住4天后,林青华供述自己参与作案,但只是在楼下等着,凶手另有其人。过了1个月,林青华开始承认,自己就是凶手。

  然而,在结束监视居住、进入看守所之后,林青华否认作案,并称案发时自己在福清市的女朋友家过夜。

  “他的妻子原先不知他在外面交了女朋友。他怕事情暴露,起初就没敢承认在女朋友那儿。”林青华的家属近日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林青华当时的确有一个婚外女朋友。他的妻子也向记者坦言后来知道此事。

  这名女友接受警方调查时并未证实林青华的说法。警察问她:“7月15日上午约在7点左右(即案发6小时后——记者注),林青华是否到你处。”这名女子答: “记不清。”不过,当询问“当时林青华到你处穿什么样的衣服”时,这名女子清晰地回答“黑色长袖衬衫”。此时是1996年11月21日,案发已4个月了。

  又过了1个月,1996年12月,这名女子改称7月15日上午7点林青华到过她那儿,还记得林青华于7月16日、18日离开她家,“只说去福州办事”。到了1999年,这名女子又直接否认林青华15日凌晨曾在她家留宿。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近日辗转找到了这名女子的老家。告知媒体身份后,该女子家人表示她不在家中,也不知道她的联系方式。多个信源显示,该女子已有家庭。林青华的家属告诉记者,她曾称不愿再被林家打扰。

  法院最终认定,案发当晚,林青华用黑色猴帽蒙面,携带钢筋、来福枪等工具,窜至某村民家,用钢筋撬开木门,欲窃取电视机时,被女主人发现,林青华随即放下电视机,劫取其金项链1条、金手镯1只,并在欲离开卧室时,朝其家人开了3枪,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省高院两次因物证等问题撤销死刑判决

  福州一名律师接受了林青华的委托。他感到奇怪:警方既然已对现场指纹拍照,也提取了众多村民的指纹,为何没有一枚指纹被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对此,福建省高院2000年9月曾询问当年多名公安负责人。一名负责人称,虽然现场有指纹,但“灰尘多,无法提取”。

  “虽然灰尘多,但既然已经对指纹拍了照,就可以用刑侦技术的指纹‘直接照相法’鉴定,这并不难。”林青华的律师表示,“何况,如果没提取到现场指纹,为何要费功夫收集那么多村民的指纹?”

  对于收集村民指纹的做法,公安负责人的解释是:“有可能是为了威慑犯罪分子,也有可能是当地治安差,趁此机会收集指纹以待后用。”

  林青华的律师对证据的疑问不止这些。他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林青华被认定持来福枪抢劫,供称枪是向周边玉塘村一名吴姓男子借的,抢劫后已归还。吴姓男子则供称,他的枪是向一名广东人借的,后来也已归还,无法联系上借枪者。

  然而,1999年7月13日,福州中院第一次开庭的前一天,吴姓男子出具证言,否认借枪,并表示此前的供述是“没有办法之下屈打成招”。该男子没有出庭作证。检方认为不知其是在什么状况下出具的这一证言,故此不能将其作为证据。

  福州中院调查笔录显示,庭审次日,该男子又来法院接受调查,重申没有借枪,“(我)怕出庭涉及公安刑讯逼供,被公安抓,我刚从劳教所释放回来”。

  记者近日到玉塘村寻找这名男子核实情况,有村民称他已去世。

  至于撬门的钢筋、蒙面的猴帽,林青华供述称,他把钢筋、猴帽分别扔到了一处水田和一座桥下。但公安部门没有寻找到钢筋和猴帽。关于抢到的金项链、金手镯,林青华的供述是,已卖给福州市台江市场一名过路妇女,这名妇女没法联系上。

  林青华的律师告诉记者,他发现,公安机关曾提取到一件黑色长袖衬衫、一条暗灰色长裤,但未说明提取时间和地点。这被指是凶手作案时的穿着,且林青华的女友也在笔录中称,案发后林青华穿黑色长袖衬衫到了她处。

  2001年,警方出具说明,表示衣裤由专案组移交,但仍未说明它们是从哪儿被发现的。

  “还有一个疑惑:警方勘查显示现场有3枚来福枪弹壳,死者胸腔的创腔内也嵌有一枚来福枪塑料弹壳,总共是4枚。”律师说,但是,林青华只被认定开了3枪。

  由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997年1月7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对林青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3天后,林青华获释。

  福建省高院2000年、2001年两次二审的法官也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撤销了福州中院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家属称笔录误记为“家中有猴帽”

  林青华没有想到,当年获释的第二天,他再次失去了自由。

  1997年1月11日,因公安部门认定林青华“从前吸过毒”,他被送往强制戒毒所。半个多月后,林青华获取保候审。他的多名家属向记者否认林青华有吸毒史。

  此后,林青华夫妇前往福州市卖海鲜。过了将近两年,1998年12月17日,林青华被重新刑事拘留。在看守所里,林青华再次否认作案。

  原先受质疑的证据并没有全部完善。林青华的家属认为,或是命案久拖不决的压力,以及死者家属不断控告,让办案机关重启此案。

  林青华的妻子记得,1999年案件第一次在福州中院开庭的时候,“我听到庭上念我的笔录,说我讲‘女儿以前有用过黑色猴帽’,我当时就惊讶了”。猴帽被认定是林青华用于蒙面的作案工具。

  “我没讲过这句话。”今年7月19日上午,面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林青华的妻子提起“猴帽”的事情后,随即流下了眼泪,“1996年,我女儿才4岁,我怎么会买黑色猴帽给小孩戴?林青华又怎么可能戴得下婴儿的帽子来蒙面?”

  她称,公安部门当年没给她看笔录,就叫她签名了。2001年,办案人员就此出具说明,称当年是如实记录,并无错误。

  林青华的律师告诉记者,第一次一审开庭的时候,受害人对凶手相片辨认过程的说明也曾引起争论。

  此前,受害人称,凶手抢劫时起初没用猴帽完全蒙面,还露出了眼睛、鼻子、嘴,当她说“熟悉的人,不要这样”求情的时候,凶手才遮住了嘴巴。警方后来组织受害人辨认照片。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次二审期间的《出庭意见书》载明,“辩护律师提出,在一审庭审时被害人出庭作证,就相片辨认过程进行说明,称当时公安人员叫她辨认相片,告诉她凶手就在这里面。于是受害人开始辨认,一张一张都无法认出来,这时公安人员就拿起其中一张说,‘这个就是眼睛大大的、鼻子高高的,是不是他’,所以她就指认了那张照片,即林青华的照片”。

  该院一名检察官称,他们查阅了一审庭审笔录,没有发现类似的文字记载。林青华的律师随即回应:“一审公开开庭,旁听人员多,大家都听到了。如法庭没记录,不等于没有,在法庭上绝不讲谎话。”

  法院没有认定辨认过程无效。对于该过程,福建省高院只在2001年第二次二审时认定,“公安机关所提供辨认的五组共十张照片中,有三组被辨认人与名字对不上”,作为案件的疑点之一。

  2004年12月,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这是此案最后一次开庭。法官再次问受害人“辨认时是你自己认的,还是公安有暗示”。庭审笔录显示,受害人答:“是我自己认出的,我就认定是林青华,如果说是别人我不服,当时公安找我做笔录时我就说‘这个人我认得’。”

  林青华狱中拒绝减刑

  1999年、2000年,福州中院两次以抢劫罪判处林青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其赔偿给受害人人民币1.3527万元。

  林青华、受害人家属均不服,都提起了上诉。庭审笔录显示,受害人家属要求林青华赔偿人民币23万元,并判处林青华死刑、立即执行。

  2000年3月和2001年4月,福建省高院两次在二审判决中认为,一审判决证据存疑,两次发回重审。

  2003年8月,福州中院第三次一审此案,并作出判决:公诉机关指控林青华犯抢劫罪罪名成立,“鉴于本案作案凶器未能提取到案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林青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判决其赔偿受害人2.9769万元。

  2005年11月,时隔两年,福建省高院二审维持福州中院的死缓判决。

  判决回避了以往的疑点。判决认定,受害人辨认出了林青华,并且,林青华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作案过程与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其供述的一些具体细节,如非亲历难以供出。

  对此,判决举例称,林青华供述“他家铁门坏了,不用撬就可以弄开”与现场勘查结果吻合;又如,林青华于1996年11月7日供述作案后逃跑时“有一家亮着灯,门开着,门内站着一位40多岁的妇女 ,我怕被认出来,还威胁说把灯关掉”,而另一名证人11月19日的证词也有类似说法。判决显示,另一些证言也印证了林青华的有罪供述。

  但林青华的律师则认为,一些证言并没有被仔细调查,例如,现场附近的店老板称“凶手”案发后曾打电话试探情况,“既然已经记录了店老板的号码,可以调取通话记录,看电话是不是林青华打的”。

  家属向记者出示了多张林青华展示受伤手腕的照片,称遭遇刑讯逼供。1997年的福清市公安局法医门诊病历显示,林青华的手腕等处有创口疤。福清市医院同年X线检查报告单载明,其一只手的第二掌骨中段骨折,骨折两断端有大量骨痂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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