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追骑车男致其亡 轿车司机怀疑车被碰超速追击骑车男子致其摔亡

发布时间:2016-07-21 09:09:0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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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岁的江苏连云港青年夏翔因伤势太重,抢救20余天后,2016年3月11日死在了医院。

  在被送进医院之前,他骑着摩托车摔倒在连云港市一条黑暗的巷道中。夏翔家属找到事发地的私人监控记录,发现有一辆白色汽车曾疯狂追赶夏翔,时速一度达到72至81.3公里,超速两倍还多。

  随后,轿车车主金某被警方抓获,金某称追逐夏翔只因误会其摩托擦碰了自己的车。经警方鉴定,两车并未发生接触。

轿车司机怀疑车被碰 狂追骑车男子致其摔亡

  2月19日零点22分,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板宿路监控点拍到的画面,夏翔骑着摩托车正被一辆白色小汽车近距离追击,随后左拐。家属供图

  案发后,金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批捕,但夏翔家属认为,金某放任结果发生,应属“间接故意伤害”,加之夏翔身体挫伤集中在左侧,但右侧颅骨却发生粉碎性骨折,这也让家属怀疑其致命伤系二次受力造成。

  6月20日下午,江苏省公安厅数名法医专家协同连云港市公安局法医对死者再次进行尸检,以确定具体死因,目前尚未公布结果。检察机关承办人日前则称,目前案件尚在审查过程中,不便透露具体内容。

  白色汽车超速追击,骑车男子摔倒身亡

  最先得知夏翔入院消息的,是他的一位同事。当他赶到医院时,夏翔一个人躺在急诊室门口,神志不清,头部受到重创,喃喃道“救我、救我”。

  28岁的夏翔生前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风景区工作,2月18日晚同事几人在景区内小聚后,夏翔率先离开,待同事回到夏翔平时居住的办公室后,却没见到人。

  此时已近凌晨时分,两地相距也不过两公里,同事有些担心便给夏翔打电话,不料接听的却是一个陌生人,称夏翔出车祸了,被他们送到医院。

  “开始我就觉得事情不对。”夏翔家属心中充满疑虑,返回办公室的路程很近,骑摩托车不过3分钟,而且夏翔一贯都是走大路,事发地点却在一条小巷子里。

  事发后三天,家属找到了巷子附近的私人监控录像。监控画面上,夏翔骑着摩托车一掠而过,后面竟紧追着一辆白色汽车。

  家属于是报警,连云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随后介入。当事发地附近几条路的监控录像都被调出之后,夏翔被一辆白色汽车追击的情况逐渐明朗。

  据家属转述监控视频画面并分析称,夏翔为躲避追击,向东南方沿路兜了一圈,向西折返时拐入小巷内,随后发生意外。过程中白色汽车两次掉头追击,夏翔折返时,此车还提前在路边等候,待夏翔出现在大路后继续追堵。

  追击原因令夏翔家属无法承受。3月21日,警方将车内人员犯罪嫌疑人金某抓获后,终于查明原委,金某等追逐夏翔只因误会其骑摩托擦碰了自己的车。而事后经警方鉴定,两车并未发生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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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属根据多个视频监控画面,绘制出2月19日凌晨夏翔遭遇追击的路线。家属供图

  据中国江苏网报道,经警方审讯,金某对驾车追逐夏翔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晚,金某等3人酒后在宿城街道桃源路金源客房门前逆向停车,夏翔骑摩托车近距离从该车前经过,金某误以为发生擦碰,便下车与夏翔发生口角,夏翔直接骑车离开,金某随即驾车掉头追赶,一番追逐后,夏翔摔倒路边。

  入院当日,夏翔即接受了一次头部手术,手术记录“右侧额颞部颅骨粉碎性骨折”。抢救20余天后,夏翔于3月11日不治身亡。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显示,其死亡原因为“颅内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具体受伤原因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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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昏迷中的夏翔。家属供图

  肇事者涉“过失”被拘,家属质疑称属“故意”

  4月28日,连云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金某。对于“过失”这个罪由,死者家属始终不能接受。

  “夏翔在高度紧张中慌不择路,存在很大的危险,金某等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不可能没有这样的认知能力。”家属认为金某等不是正常驾驶导致的过失,而是放任夏翔出事,“至少构成间接故意伤害”。

  3 月2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该事故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得出,凌晨21分,双方经过宿城小学门口时,白色轿车行驶时速高达72至81.3公里,夏翔所骑摩托车的速度也达到了48.4至55.9公里。而该街道上的立有警示牌,限制安全时速仅为30公里。

  对于家属的质疑,华东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教授杨兴培认为,此案需界定的关键问题就是追赶的人能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此处界限比较模糊,但从常情常理常识来看,要认识到还是有一点难度。擦碰毕竟不是什么深仇大恨,若说行为人一定要置对方于死地,一般来讲人心没有这么险恶。除非能获取驾驶人员跟车内的其他人员在交流的过程中,明知有可能导致死亡,还放任不管或者是有意追求,这时才能认定他是故意。”

  杨兴培同时提出,此案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尽准确,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或许更为恰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普通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特殊法条,应优先按此法条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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