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济宁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提取流程与条件介绍 公积金贷款流程(二)

发布时间:2016-07-21 11:56:0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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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情况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和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以申请贷款额作为贷款额;申请贷款额超过本办法第十条任何一项规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额。

  第十二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 公积金贷款期限到期日,截至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年,有共同借款人的,以其中年龄最小的计算

  (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短于前项规定的,以申请贷款期限为准;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长于前项规定的,按照前项规定核定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按照合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期内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公积金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由管理中心负责人及其业务科室负责人并邀请有关金融机构的专家组成。

  贷审会的工作规则由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或管理中心设立的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法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五)购买住房合同或建造、大修、翻建住房审批手续和合同

  (六)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收据或建造、大修、翻建住房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

  (七)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证明;抵(质)押物需要评估的,出具有效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受托银行或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接到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后,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管理中心的信贷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确定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贷审会或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对贷款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准予发放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向受托银行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通知书》。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通知书》的委托内容,与借款人和保证人当面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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