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省退休最低工资是多少,退休工资计算方法(二)

发布时间:2016-07-27 09:38:1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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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

  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六)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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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11月2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湖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

  根据《办法》,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

  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pide;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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