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是否下调,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划分标准

发布时间:2016-07-30 22:37:0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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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对于原先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等进行了全面修订,现把有关赔偿标准及依据归纳整理如下: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江苏无权进行变动或调整,因此,关于该项费用的赔偿没有变动,与原赔偿标准相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完全相同。

  二、1-6级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上述两项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于原先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具体如下: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等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金额20万16万12万8万5万3万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等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金额9.5万8.5万4.5万3.5万2.5万1.5万

  说明:

  1、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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