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是否下调,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划分标准(二)

发布时间:2016-07-31 15:51:0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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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6、不论用人单位上年度费率是否上下浮动,本年度浮动费率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上年度基金支缴率确定。

  (四)用人单位上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发生死亡赔付的;

  2、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3、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其它上级政策规定的情形。

  一次性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连续三年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范围: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规定每年度调整一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将调整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新老工伤保险费率的衔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中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对辖区内参保用人单位进行梳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适用的行业分类。

  对现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本次调整按其所属工伤风险类别所对应的费率五个档次中就近确定费率。2016年1月1日后,按本通知第二大点有关规定执行费率浮动调整。

  对劳务派遣企业,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和费率。

  对于整体参保或分开参保、集中缴费的集团公司等涉多行业大型用人单位,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主业和各行业从业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综合工伤费率。

  其它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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