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是否下调,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划分标准

发布时间:2016-07-31 15:51:0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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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2016年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相关问题通知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分类和行业分类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市本级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7%、1.1%、1.3%、1.6%、2.0%、2.1%、2.2%。各县(市、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可在市本级八类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同步上浮或下浮,上下浮动区间为0—0.2个百分点。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

  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与该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一)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二类行业下浮最低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二)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缴费满一个自然年度后,参加浮动费率的统一调整。

  (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的升降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5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2、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50%,小于8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3、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80%,小于等于12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20%,小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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