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陕西省工伤保险费率是否下调,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划分标准

发布时间:2016-07-31 16:08:3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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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6号)精神,完善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档次

  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四、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对人力资源代理及劳务派遣机构,应根据被代理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按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所对应的基准费率确定其费率。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并以此确定各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

  (二)建立费率确定调整和实施情况报备制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费率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确定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市社保中心应每年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执行和浮动费率实施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中旬前上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市人社局、财政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人社厅、财政厅。

  (三)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完成好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调整后相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2016年1月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自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335号)执行期满后,即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人社局于2016年4月6日印发了成都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该规程是我市进行工伤认定的首部程序性规定。

  规程就工伤认定管理权限划分、认定条件、办理程序、申请时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程共12章48条,其中涉及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的条款共14条(见《成都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摘录)》)。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拓展阅读

  成都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

  认定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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