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工伤保险费率是否下调,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划分标准 (二)

发布时间:2016-08-01 23:15:5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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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至5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下浮至80%;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二)奖励率: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奖励1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奖励5%。

  (三)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计算一次。当年调整浮动费率时,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不实行累计计算。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一览表》(附件2)执行。

  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其中,本市留存百分之十,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上解百分之五。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平衡情况,适时拟定各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维系社会安全和稳定大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各尽职责,密切合作,协同组织推进相关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周密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管理措施。市、区社会保险信息部门要抓紧完成相应系统调整,为实施新政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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