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工伤保险费率是否下调,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划分标准 》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8-01 23:15:5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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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36号)。
为使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具体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档次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附件1)执行。
执行新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若干规定》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仍按《若干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特殊情形的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处理。
1.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或者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经营范围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
3.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按照“就低”原则,选择近似行业类别确定其基准费率。
4.用人单位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相应调整其基准费率。
二、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作如下调整。
(一)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