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全文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8-10 23:15:5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全文解读(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8-10 23:15:55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十三条在殡仪活动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及破坏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在火葬地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地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在土葬改革地区建设殡仪馆,服务范围主要覆盖本县(市、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服务范围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市、州、地民政部门审批。

  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以为相邻地区的群众提供殡仪服务。

  第十六条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

  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林地、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观瞻的区域内。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移、植树绿化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八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年限逾期的,墓主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禁止生产卡、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更新,保证服务场所、设备、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殡葬服务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并可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除退还财物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