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全文解读(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8-10 23:18:57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兴办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村应当兴办公益性公墓。
兴办公益性公墓由村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火葬区内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骨灰堂。乡(镇)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兴建和管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火葬;拒不执行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人员强行起尸火化,费用由丧主负担,并对丧主处以100至500元罚款。
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恢复原地貌,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者,没收制造工具、违法所得,销毁实物,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自开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以及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5月4日公布的《河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