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与警察开房不愿与其发生关系坠楼 警方不予立案(三)

发布时间:2016-08-11 11:58:5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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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不构成刑案,不予立案通知书5个月后下达

  由于案发地属于通山县西城派出所管辖,西城派出所首先接手此案,而后,西城派出所又将该案移交至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于案件细节,西城派出所一吴姓民警称,案发后对王柠做了笔录,也对东城派出所民警吴某进行了调查,但具体内容由于时间太长已记不清楚,“要问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澎湃新闻联系到通山县公安局林副局长,他称王柠所做笔录前后不一致。第一次做笔录时,王柠仍在重症病房,她迷糊中说了是自己摔下来的。最后的笔录是王柠出院后在家里做的,她称是视频里的男子将自己追至楼梯间三、四层的楼梯处,把自己抱到窗户边缘,试图脱下她的衣服,拉扯中致其坠楼。

  王柠称,警方曾在她苏醒的第二天去通山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做了笔录,但因为当时刚苏醒,“人是不清醒的,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上述林姓副局长称,王柠坚称是吴某欲强行发生性行为致其坠楼,但经过该局刑侦大队调查,吴某不具备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林姓副局长称,警方根据酒店监控视频认定,两人在进入酒店的16分钟左右,即约22点12分,王柠坠楼,而当时,吴某错过时间,并不在场。

  通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邓姓警官称,当时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参与了技术上的现场勘查和实验模拟,具体细节不便透露。

  “排除了吴某的作案可能性,所以不构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林姓副局长说,建议王柠一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吴某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澎湃新闻多次致电东城派出所,接线民警均称吴某“不在”。王柠的父亲曾试图向通山县检察院反映此事,检察院要求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此前他们一直没有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上述林姓副局长曾于8月6日在采访中称,材料送至法制部门审核,必须审核通过才可送达不立案通知书。

  8月9日晚,事发近5个月后,王柠告诉澎湃新闻,她父亲接到通山县公安局刑侦部门通知,8月10日可前往该局领取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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