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全文解读 (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8-11 22:10:07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十条 属境外的遗体又无亲属在场的,由负责办理单位持《死亡证明书》办理有关火化手续,同时将火化过程拍照,并记载相关资料备存。
第十一条 火化前发现遗体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与丧属核对,并报告殡仪馆、火葬场领导确认、同意后,才可实行火化。严禁错化遗体。
第十二条 严格炉前检查制度。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殡仪馆、火葬场要设立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遗体的查验,凡运入馆场带棺或包裹的遗体在进炉火化前必须由专检员开棺或打开包裹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要严格火化遗体操作程序,不得违规操作,坚决杜绝利用他人遗体或流产物顶替火化,搞假火化,出具假火化证明;杜绝在遗体火化登记中多记数、多报数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恪守职业道德,文明操作,善待死者。火化遗体时,入炉平稳,做到不拖、不拉、不抛、不发生坠尸现象,认真司炉、清炉、出炉,骨灰纯净,装灰时发现贵重物品及时上交处理,交还丧属;核准骨灰,及时送灰,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严格遗体单体火化,确保遗体火化质量。不混、不错拿骨灰。严禁为迁就丧属保留骨殖安葬的不正当要求而采取火化不充分、假火化的做法。
第十六条 严格火化证管理制度。殡仪馆、火葬场应当做好火化证的发放与登记,加强火化证的管理;应当建立遗体火化档案,实行一具一档,将《遗体接运表》或《农村村民遗体接运表》、死亡证(或复印件)、遗体火化确认签字、骨灰领取等单(证)进行归档管理。遗体火化档案保存期限自建档之日起为15年。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民政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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