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1 22:10:0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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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殡葬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遗体火化坚持就地就近火化的原则。死亡地无火葬场的,应当于邻近火葬场进行火化。

  第三条 凡已火化的遗体,殡仪馆、火葬场应当向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出具遗体火化证明。

  第四条 严格遗体火化的时限。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和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在24小时内火化。

  第五条 需防腐保存遗体的,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应与殡仪馆办理有关手续,签订遗体防腐保存的委托书,最长期限不超过90天。特殊需延长遗体保存期限的,由丧属提出申请并签订遗体防腐保存延期委托书。超逾期限而又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由殡仪馆报民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因办案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遗体,丧属、委办人(委办单位)凭办案机关出具的延期保存证明办理延期手续。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遗体,不得进行防腐保存,应及时进行火化处理。

  

  第六条 严格遗体火化的验证制度。遗体火化需对死亡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进行查验,审核《遗体接运表》或《农村村民遗体接运表》,严格实行遗体的确认、丧属签字等各项手续,严防无证火化、虚假火化、利用他人遗体顶替火化,杜绝错化。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特殊遗体,应当审核其相关证件:

  (一)交通事故死亡的遗体,除审核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外,还须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二)涉嫌凶杀、刑事伤害致死的遗体,除审核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外,还须审核由公安机关开具的《尸体处理证明》。

  第八条 禁止任何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运送遗体到殡仪馆(火葬场)。殡仪馆、火葬场不得接收非合法渠道运送来的遗体。对非合法渠道运送遗体,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均有责、有权予以查禁。

  第九条 严格查验遗体制度。殡仪馆、火葬场应设置专职验尸工作人员。遗体进入火化车间后,应及时进行登记,按顺序编号入册。专职验尸工作人员必须逐一查验遗体、查询丧事委办人、查证手续;经核实确认无误后,由丧属或丧事委办人签名,再经专职验尸工作人员、火化车间组长分别签名后,方可对遗体进行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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