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2 23:42:5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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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自治区的殡葬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殡葬事务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同级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 人口稠密、交通方便、耕地较少的地区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地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除下列情形之外,应当实行火化:

  

  (一)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

  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和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土葬区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在火葬区内,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以外,严禁将公民的遗体土葬,禁止将公民遗体运出火葬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土葬提供运送等服务活动,不得唆使、胁迫死者亲属违法土葬。

  第九条 公民在住所或者在单位死亡的,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在十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

  公民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进行死亡登记,在十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同时办理移交手续;死者亲属将遗体运出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应当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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