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全文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8-14 21:04:2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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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从事经营性的公墓销售业务,禁止恢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墓地,禁止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立墓。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省民政部门应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改革的要求,提出殡葬设施的布局方案和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报国家民政部审批。

  前款所列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申报、审批殡葬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布局、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殡葬设施由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民政部门的标准兴建。

  第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在一个县所辖范围内应避免重复建设,公墓经营单位应当服从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

  严禁炒卖墓穴、墓地。

  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村兴办和管理,安放本乡(镇)、村已故村民的遗体或骨灰。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

  第十九条 公墓管理单位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区),出售或无偿安排墓穴和骨灰存放位置,并统一使用省民政部门制发的安放证书。

  第二十条 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在土葬区内,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墓主使用公墓墓穴年限为20年一个周期,期满前公墓单位应当通知墓主重新办理续用手续,自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作为无主墓穴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民政部门对公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取缔非法公墓,制止非法经营活动,规范公墓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依法实施对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殡葬服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禁止依法成立的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尸体冷藏棺(柜)、水晶(玻璃)棺和殡仪馆业务等;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四条 殡葬运尸专车经县以上交通部门核定后,免交车辆通行等费用。

  第五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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