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唐山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全文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8-16 21:30:5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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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丧葬用品管理和殡俗改革

  第二十条 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 实行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礼仪,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 殡仪活动中,禁止在市区和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丧事简办,禁止大操大办。具体管理办法后由省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亲属自愿将死者骨灰埋入经营性公墓的,费用由亲属负担。

  第二十五条 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传统习惯举行丧葬仪式,应当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五章 殡葬服务设施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兴办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村应当兴办公益性公墓。

  兴办公益性公墓由村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火葬区内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骨灰堂。乡(镇)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兴建和管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火葬;拒不执行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人员强行起尸火化,费用由丧主负担,并对丧主处以100至500元罚款。

  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恢复原地貌,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者,没收制造工具、违法所得,销毁实物,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自开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以及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5月4日公布的《河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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