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阳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全文解读(三)

发布时间:2016-08-16 21:35:1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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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出售(租)超面积墓穴,或者炒买炒卖墓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墓地管理费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遗体接运、火化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无故未按照约定时间接运遗体超过2小时的,由民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乱埋乱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道路(含人行道)、居民住宅小区或者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抛撒纸钱或者其他杂物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或者办理丧事妨碍他人工作和生活的,由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公安、民政、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且不得享受本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减免。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殡葬设备、丧葬用品未办理工商登记,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禁止区域设置殡葬设备、丧葬用品销售点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殡葬服务单位拒绝向丧事承办人提供惠民殡葬服务或者巧立名目,误导、强迫丧事承办人接受选择性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且责令退还丧事承办人接受选择性服务而多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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