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兰州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全文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8-16 21:59:5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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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送和存放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所用车辆、器具应当消毒,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遗体应及时火化,有传染病和腐烂的遗体须经严密包扎和消毒后,立即火化。

  无名尸体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

  第十二条 正常死亡遗体的火化,须由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逝者生前所在单位、临终前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名尸体的火化,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三条 遗体火化后应以深埋、撒散、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提倡和鼓励不保留骨灰。存放的骨灰应安放在骨灰堂或骨灰公墓内。禁止骨灰装棺埋葬。

  在骨灰堂安放的骨灰,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到期经督促不申办延期手续的,由骨灰存放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 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有关单位须凭火化证明发放丧葬费。

  第三章 墓地与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农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也可以以村、社为单位设置。

  第十六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设在荒山、荒沟或不宜开发耕种的瘠地上。

  禁止在铁路、公路、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耕地、林地、水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新建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建造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墓地和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墓地管理单位和坟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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