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银川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6 22:01:0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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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殡葬和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银川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市、县(区)殡葬管理所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安、工商、卫生、规土、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六条 银川市城区、新城区所有人口和永宁、贺兰、郊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后,均实行火葬。不实行火葬者,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提倡两县和郊区农民实行火葬,对实行火葬的,运送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的费用均减收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 办理尸体火葬,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本市城镇居民和在本市城镇居住的外地人死亡的,由医院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死亡证明;

  (二)非本市城镇居民死亡的,由医院或村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

  (三)无名尸体和非正常死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第九条 火葬的遗体应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外地来银人员死亡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原籍的,到县(区)殡葬管理所办理准运证明。

  第十条 无名尸体经公安部门审验批准后,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遗体火化后,骨灰应以深埋、存放、回归自然等方式安置。

  严禁将骨灰装棺埋葬或乱葬乱埋。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二条 土葬的遗体必须埋入市、县(区)政府划定的公墓区。

  第十三条 禁止建立宗族墓地和重建已平毁、迁移的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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