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洛阳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7 23:03:2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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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八条 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 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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