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包头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7 23:12:4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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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和监督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规划、国土、公安、工商、卫生、城管、物价、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相关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或者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协助上级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殡葬改革、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殡葬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

  第七条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并创造条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逐步实行火葬。

  第二章 遗体和骨灰管理

  第八条 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员,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火葬。

  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禁止尸体外运;禁止偷埋乱葬。

  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就近、就地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尸体运回户籍地的,必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

  第九条 火葬区内正常死亡的遗体应当及时火化,停尸不得超过七天。

  患鼠疫、霍乱、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疾病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卫生处理,并在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卫生处理后火化。

  非正常死亡确需保留遗体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或者司法机关出具暂时保留遗体的证明,保存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留的,由市公安或者司法机关批准,并出具延期保留遗体证明,但保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机构或者死者单位、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者无名尸体火化,凭死者所在地或者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批准火化的证明。

  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出认领公告,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由公安机关作出鉴定结论后,由殡仪馆火化,尸体保存和火化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骨灰由殡仪馆负责保存。火化后十二个月内,骨灰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向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备案后就地深埋。

  第十一条 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捐献遗体的接受手续并到市殡葬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火葬区应当以下列方式处理骨灰:

  (一)寄存;

  (二)深埋植树;

  (三)平地深埋;

  (四)撒散(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源区域撒散);

  (五)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三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服务业管理

  第十三条 死者继承人为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继承人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为丧事承办人。

  第十四条 在城镇举办丧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户外搭灵棚,设灵堂;

  (二)不得吹奏或者高声播放祭奠乐曲;

  (三)不得在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叫夜、抛撒纸钱。

  第十五条 从事祭祀活动,应当采取健康、文明、节俭的祭祀形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进行;

  (二)不得毁损树木、草坪;

  (三)不得破坏环境或者妨碍公共安全。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购销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禁止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

  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居民区生产、销售花圈。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丧葬服务收费、经营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由物价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予以监督。

  第十八条 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提供优质便民的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刁难丧事承办人,不得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强制丧事承办人购买其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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