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省医疗救助金申请流程及补助对象(二)

发布时间:2016-08-18 23:40:0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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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2014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参保人不用额外缴费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人不用额外缴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筹资标准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

  根据《意见》,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统一招标或谈判,由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各市不得降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逐步统一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种等政策,均衡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大病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满足相应条件:具备保险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大病保险的资质;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在所有市、县(市、区)设有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等。

  每年最高补偿20万元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建立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筹资标准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 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10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卫生和计生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我市的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就是大病保险之外的重要救助政策。

  20类重大疾病今年单独补偿

  全省的新农合大病保险正在执行中,今年作为保险整合的过渡期,我省也制定了相应政策确保新旧政策衔接。对农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2014年单独进行补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1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仍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规定执行。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过渡产生的超出筹资标准32元以上的大病保险资金缺口,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测算认定后,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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