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医疗救助金申请流程及补助对象(二)

发布时间:2016-08-18 23:46:5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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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般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

  对因患癌症、心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及其他城乡居民,因医疗费用巨大,在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个人承担部分在10万元(不含自费药品)以上者,可实施一次性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个人承担费用在10-20万元之间的,救助标准为个人承担部分的20%;个人承担费用在20-30万元之间的,救助标准为个人承担部分的30%;个人承担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救助标准为个人承担部分的4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截至10月31日,全省重特大疾病救助2人次,支出重特大医疗救助资金6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保障能力不足。我省自2010年提高医疗救助及大病救助标准以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也逐年提高,导致居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大量释放,救助资金支出大幅增加,地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一直不足,医疗救助累计结余资金已全部消化完。按照目前中央财政补助和省、市等资金投入,部分地区救助资金已有缺口,出现了延迟报销和减少发放门诊救助金的情况。

  (二)与大病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有待改进。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剩余部分进行救助,但目前基本医保城市和农村报销单据中各明细项目不统一,没有明确标明部分政策自付比例;大病保险在各级医疗机构没有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大病商业保险目前全省没有统一的可报销范围,各地实际报销比例不一,对医疗救助的后继救助造成较大影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各级政府责任,针对目前医疗救助资金不足的问题,我省一是在积极争取省财政大力支持的基础上,建议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二是督促各地落实配套部分,对配套资金不足或不配的地区,在分配省级医疗配套资金时相应扣减,同时引导各地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二)加强部门衔接。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今后我省将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各项救助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认定救助对象,简化救助工作程序,抓好医疗救助和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的落实。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增强救助合力。

  (三)健全完善医疗救助政策。今年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实际,以“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为目标,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大病救助水平。一是调整修改门诊救助,取消门诊救助金发放,改为重特大慢性病门诊,支出按比例报销。二是调整修改重特大疾病救助,按收入不同分类设置起付标准,提高救助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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