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试用期最低工资是多少,试用期工资怎么结算

发布时间:2016-08-19 22:43:5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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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4年7月,马某应聘到南昌市东湖区的一家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1100元,实行计时工作制。马某在该公司上班一个月后得知本市一类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90元,东湖区为一类区域,应当执行该最低工资标准。于是,马某便要求公司补发最低工资差额290元。公司答复称:这是本公司规定的新招用人员试用期间的月工资标准,况且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因而不同意补发。请问:劳动者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是否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解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马某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实际上等于要求确认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条款无效。鉴于该公司不同意补发,马某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工资的条款无效。之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工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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