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省医疗救助金申请流程及补助对象

发布时间:2016-08-21 21:59:4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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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大病救助条件及大病救助报销比例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2016年,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继续稳定在2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补偿),门诊、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稳定在65%左右,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4种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应达到我省限定费用的80%左右。住院率进一步下降。全面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在新农合基本补偿基础上,提高不低于10个百分点的补偿。新农合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25%。

  (二)补偿方案设置原则

  全省统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实行同级医疗机构相同起付线、补偿比、不予报销项目及结算工作流程、结算方法。

  二、保障模式和基金分配

  (一)保障模式

  继续完善“新农合基本补偿+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模式。新农合基本补偿执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重大疾病”模式,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住院分娩;重大疾病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

  (二)基金分配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四个部分进行分配:

  1.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社〔2005〕43号)进行提取、管理和使用。

  2.重大疾病统筹基金。

  重大疾病统筹基金,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病种范围的疾病救治费用补偿。

  3.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占基金总额的30-35%。其中,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按每参合人员10-15元标准计提,应严格按照《省合医办关于对新农合一般诊疗费实行门诊总额预付包干使用的通知》(黔合医办发〔2012〕16号)文件要求,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实行门诊总额预付包干使用,并严格绩效考核。扣除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为普通门诊统筹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两者可按7:3的比例进行分配。全省各统筹地区不再设置门诊家庭帐户,原家庭帐户的结余资金继续使用,逐步清零。

  4.大病保险基金。

  2016年全省全面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各市州应按照《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黔卫计发〔2015〕35号)要求,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人均筹资总额的5%,投保资金应严格实行市级统筹。

  5.住院统筹基金。

  新农合统筹基金扣除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重大疾病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投保资金后剩余的部分为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普通住院和住院分娩医药费用补偿。

  

  三、医药费用补偿

  (一)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1、不断提高门诊统筹受益率。门诊统筹报销封顶线保持400元左右,不断提高门诊受益率。普通门诊补偿原则上控制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可酌情适当放宽到县级医疗机构。

  2、稳定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水平。完善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包括慢性病和特殊病种)补偿政策,报销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建立完善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审批制度,严格病种申报审批程序,实行特殊病种待遇资格年度审验,并约定救治医疗机构、治疗内容及救治药物等。

  (二)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政策

  1、2016年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

  医疗机构级别起付线

  (元)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元)补偿比例

  (%)

  经转诊Ⅰ类10008000以下55

  8000以上(含8000)65

  Ⅱ类15008000以下55

  8000以上(含8000)65

  非转诊Ⅰ类150030

  Ⅱ类200030

  注:省级Ⅰ类指省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省级Ⅱ类指省级三级医院

  (2016年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

  2.起付线政策调整。

  对经转诊参合患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全年度累计起付线政策,每参合人员年度累计起付线1500元。

  《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的11类医疗救助保障对象,经转诊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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