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医疗救助金申请流程及补助对象

发布时间:2016-08-21 22:04:1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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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7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实施要求。

  一、医疗保障体系是一个什么样的布局?医疗救助制度起到效果是怎么样的?

  答: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目前大体是这样一个构成,首先是基本医疗保险,接下来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最后是医疗救助制度。其中,医疗救助发挥基本的底线保障,对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进行保障,医疗救助是处在我们国家整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最后一个环节,这是医疗救助的定位。

  二、《通知》在什么背景下提出来的?重点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第一,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的决策部署来看,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救助,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改革要求,在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里也明确了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所以出台这个文件,就是为了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

  第二,从解决困难群众的大病难题来看,大病医疗是目前最为突出的民生难题,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对于困难群众产生的影响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这项工作,积极破解困难群众大病保障难题。

  第三,从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方向来看,这些年随着医疗救助工作的推进,特别是2012年开展的重特大医疗救助试点后,全区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创造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文件的出台,就是对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提炼和上升,转化为政策性规定,指导下一步工作。为此,民政部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五个部门起草了《意见》的送审稿,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正式印发。自治区也结合自身实际,在广泛调研和听取相关厅局、盟市民政部门意见后,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三、《通知》中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完善医疗救助方案,扩展对象范围,从重点对象要逐步拓展到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自治区明确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逐步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二是合理资助参保参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A、B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三是加强资金筹集与管理使用,明确盟市、旗县(市、区)两级配套比例,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不足部分由旗县(市、区)兜底。自治区将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各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医疗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配挂钩。

  四是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要求各地依托各级慈善总(协)会和慈善组织多渠道筹资,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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