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医疗救助金申请流程及补助对象(二)

发布时间:2016-08-22 22:13:5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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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外来务工人员医保及住院医保政策调整从何时开始办理?

  答:《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及甬政发〔2012〕140号文件第三条涉及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由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统一调整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调整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于2016年5月份月度处理前调整到位,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员自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可按规定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政策调整后职工医保住院起付线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年度起付标准统一为: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由个人自负;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同类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该类别医疗机构标准计算一次;年度内在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住院或转诊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类别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一次;已办理特殊病种医保核准手续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不设置起付标准。

  八、在救护车上的医疗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救护车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医疗费,按其他医疗机构这一类别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九、到宁波市外就医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宁波市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按以下标准下浮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1)经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上海及杭州主城区的省、市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含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转往上海、杭州当地其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下浮20个百分点;

  (2)经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城市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级别设定下浮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下浮20个百分点,在其他级别医疗机构就医的,下浮25个百分点;

  (3)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基础上,再下浮10个百分点。

  十、职工医保医疗费用如何进行累计计算?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费用,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由个人按规定先自付的费用,院外检查(治疗)费用,应急记账费用,不计入年度医疗费、住院起付标准、门诊个人自负段的累计。

  十一、哪些医院可以出具转院证明?

  答:《实施意见》适当扩大出具《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证明》(以下简称《转院证明》)的医疗机构范围,在现有范围基础上,本市其它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县(市)统筹区的二级综合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经向所属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签订服务协议后,可为参保人员出具《转院证明》,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如果患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出国或出海,能多携带药品持续治疗吗?

  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慢性疾病,在出国(出境)期间,医疗机构认为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病历本》、签证原件、证明出国(出境)时间的相关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出国(出境)带药备案单》至参保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配取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用于治疗慢性疾病的药量。海员出海作业的,在单位出具证明后可参照上述办法,配取出海作业期间的治疗慢性疾病的药量。出国(出境)、出海期间,暂停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费结算。

  十三、代配药手续有何新规定?

  答: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特殊情况由他人代配药手续的,可指定1-2家定点医疗机构代配药。其中7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办理手续后不再设置有效期。

  十四、什么人可以单独参加医保?

  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或领取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单独参加医疗保险。

  十五、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暂停了,医保怎么办?

  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同时暂停。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恢复,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基金支出范围。补发养老保险待遇的,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十六、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工作后参加职工医保如何处理待遇关系?

  答: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同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之日起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关系中断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结束后再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遇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参保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按要求进行处理。

  十七、转换医保险种或跨区域转移的,医疗费用如何累计?

  答: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转换医疗保险参保险种或跨参保区域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门诊自负段、住院起付标准及年度医疗费累计等分别计算。

  十八、本《实施意见》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实施时间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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