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医疗救助金申请流程及补助对象

发布时间:2016-08-22 22:13:5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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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出台后,为什么要制订本实施意见?

  答: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文件,细化操作办法,需对费率调整后补缴办法、个人账户扩大用途、大病保险统一、特殊病种和外来务工人员政策调整等明确具体经办管理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5〕59号),市区已将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并轨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县(市)下一步也将进行制度并轨,为统一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两种制度的待遇计算、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促进分级诊疗,结合近几年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实际,对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就医管理等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基于上述因素,市人社局制订出台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

  二、市区职工医保缴费比例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一次性补缴如何办理?

  答:《通知》第一条第(一)项降低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自2016年2月起按规定统一作申报调整处理。各县(市)按当地政策调整情况处理。

  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调后,参保人员退休后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时,其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办理按月延缴手续。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在2016年2月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按12%的比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1%的比例补缴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在2016年2月1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的,按10.5%的比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补缴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按《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医保〔2010〕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自费药品、服务项目和材料有何新规定?

  答:2016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医保目录外自费药品(指西药、中成药或中药饮片)、自费医疗服务项目(限物价部门《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范围内)、自费医用材料的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1. 参保人员就医中的主要手术或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中使用的自费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可由历年账户资金支付。

  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自费费用的,限自费药品,其中购买处方药品(包括中药饮片)的,应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购买。外配处方管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3. 参保人员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中药膏方费用作为一项整体费用纳入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4. 历年账户资金支付上述自费费用的,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相关服务时,应按规定核对参保人员医保凭证,确保人证相符。

  四、职工医保综合减负政策调整为大病保险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办法调整为大病保险办法,自2016职工医保年度起执行。2016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的补偿范围,其他门诊医疗费不纳入大病保险的补偿范围。 2015职工医保年度(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补助,仍按原规定处理。

  五、特殊病种治疗政策调整内容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按《通知》第一条第(五)项的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已办理特殊病种治疗医保核准手续的,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的相关费用享受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

  适当扩大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机构范围。在现有范围基础上,本市其它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县(市)统筹区的二级综合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经向所属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签订服务协议后,可纳入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机构范围。其中,按《通知》第二条第(五)项中进行特殊病种第四类项目(精神类疾病专科)治疗的,就医范围为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县级或行政区区级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病专科;进行特殊病种耐多药肺结核治疗的,就医范围为卫计部门规定的专科就医医院(目前为宁波市第二医院)。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按规定转外地就医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应在当地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长期居住外地按规定办理异地定点就医手续后进行特殊病种治疗的,应在当地地级市内医保定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其中进行上述特殊病种第四类项目治疗的,应在当地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病专科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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