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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成都市民政局、財政局《關於調整城鄉困難群眾補充醫療救助有關事項的通知》(成民發〔2014〕18號),《成都市城鄉困難群眾住院醫療救助工作規程》(成民發〔2015〕59號)以及《關於提高我市城鄉困難群眾補充醫療救助標準的通知》(成民發〔2016〕22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壹、審核操作規範
(壹)申請對象資格(以出院發票時間為準)。
1. 提交補充醫療救助申請時(2015年10月20日-2016年4月20日)低保對象或低保邊緣對象的身份已經民政部門確認。
2. 入院時年滿60周歲未領取基本養老金、離退休費或遺屬生活補助費人員,入院前已是成都市戶籍。
3. 重癥精神病人,在本年度(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內參加了成都市“陽光救助”的,因治療精神疾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納入本年度救助。
4. 生活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申請,應先經過戶籍地縣級民政部門優撫科的審核(附件4)。
5. 申請對象只能選擇壹個救助對象類別進行申請,不得重復享受救助。
(二)2016年度救助費用核算(最高救助金額為10萬元)。
1. 低保對象和低保邊緣對象,上年10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間產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納入2016年度救助;
生活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上年10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間產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納入2016年度救助;
入院時年滿60周歲未領取基本養老金、離退休費或遺屬生活補助費人員和參加了“陽光救助”的重癥精神病人對象,出院時間在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間產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納入2016年度救助。
2. 住院期間產生的非治療費用,如:“膳食費”、“陪伴床費”、“空調費”等不計入救助範圍。
3. 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對象,因醫療保險報銷後無符合社保目錄範圍的費用,導致民政醫療救助金額為“0”的,各區(市)縣民政局在對應的《成都市醫療保險支付結算表》上予以說明;我們也將按市局〔2015〕59號文件成都市城鄉困難群眾救助計算公式核對(附件7),如不符合要求的資料,將退回各區(市)縣民政局。
4. 因當年超過民政醫療救助封頂線而未予救助的,需提供當年全部的《醫療救助審核表》或《低保醫療救助信息》。
5. 未購買醫療保險或出院時醫療保險尚未生效,但需要救助的低保對象,按成民發〔2014〕79號文件精神,提供當地醫保局出具《成都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統籌支付結算表》(模擬參保計算表加鮮章)作為有效證明。
(三)2015年度特殊情況救助費用核算。
1. 2015年6月20日-10月20日期間出院的低保對象、已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邊緣對象和重點優撫對象,區(市)縣民政部門在2015年10月20日前未予救助的,可延期至到2016年4月救助,其個人住院費用納入上壹救助年度住院費用範圍進行計算(最高救助金額為5萬元)。
2. 2015年5月20日-10月20日期出院申請低保邊緣認定和醫療救助的,且公示後群眾無異議的低保邊緣對象和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的城鄉低保對象,區(市)縣民政部門在2015年10月20日前未予救助的,可延期至到2016年4月救助,其個人住院費用納入上壹救助年度住院費用範圍進行計算(最高救助金額為5萬元)。
3. 2015年4月20日-10月20日期出院申請低保邊緣認定和醫療救助的,群眾對公示有異議的低保邊緣對象,區(市)縣民政部門在2015年10月20日前未予救助的,可延期至到2016年4月救助,其個人住院費用納入上壹救助年度住院費用範圍進行計算(最高救助金額為5萬元)。
4. 申報2015年大病救助資料的區(市)縣,匯總表格應單獨填列並註明2015年度。
二、申報資料
(壹)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對象申請。
提供以下材料:
1. 附件1、3《2015或2016年成都市城鄉困難群眾補充醫療救助申請審核表1或3》及《成都市城鄉困難群眾補充醫療救助申請書》;
2. 申請人二代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或戶口復印件(首頁和本人頁);
3. 低保對象提供《低保證》復印件,低保邊緣對象提供《成都市城市(農村)低收入家庭比對書》復印件;申請對象不是戶主本人的,需證明能享受低保或低保邊緣待遇;
《低保證》遺失,不能及時補辦的,由區(市)縣民政局出具書面證明;
4. 成都市城鄉困難群眾補充醫療救助金額計算表(兩次及以上住院或門特資料(附件5)(按次填寫);
5.“四川省醫療衛生單位統壹住院費用結算票據”復印件;
6.“成都市醫療保險支付結算表”復印件或成都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統籌支付結算表(模擬參保計算表,需加蓋縣級社保公章);
7.“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支付結算表”復印件;
8. 區(市)縣民局醫療救助審核表復印件或《低保醫療救助信息》復印件。
(二)入院時年滿60周歲未領取基本養老金、離退休費或遺屬生活補助費人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