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春医疗救助金申请流程及补助对象(二)

发布时间:2016-08-22 22:19:1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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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医疗门诊救助。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是对重点救助对象患常见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日常普通门诊(含购药)负担较重的,给予定额救助。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每半年审批发放一次。常见慢性病病种参考医保和新农合常见慢性病病种并结合基本医疗门诊救助工作实际确定。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1)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一般救助对象不予救助。(2)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5%比例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在大病保险起付线基础上5000元以内部分不予救助,5000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救助。(3)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含)儿童,救助比例上浮10%。

  特殊疾病救助。患特殊疾病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给予特殊疾病救助。

  特殊疾病是指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危及生命,但治疗方法成熟、费用可控的疾病。特殊疾病限指定病种,现确定为渐冻症、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慢粒细胞白血病和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6种疾病。特殊疾病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参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大病门诊救助。大病门诊指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00元的门诊。大病门诊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400元以上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按30%比例救助;一般救助对象,按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执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大病门诊救助对象须在指定医院治疗,定点医院由市级民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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