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北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23 21:31:5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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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

  意见要求,要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负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项目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所欠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项目工资支付负总责,因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引发工资拖欠,或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或先行垫付所欠工资,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实拿不出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所欠工资,并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工资支付情况日常检查和专项行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拨付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查。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督促所属企业落实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负责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的抄告,负责依法吊销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企业的营业执照。工会组织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落实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

  意见要求,要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有序。

  健全工资支付日常监控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劳动用工密集型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部发〔1994〕489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发〔2004〕22号)和《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等制度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考勤登记、工资发放表、进出场登记等管理台账,所有台账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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